一、办理事项名称
代开普通发票
二、属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三、办理程序
1.不需审批的,申报征收岗直接办理;2.需审批的:(1)申报征收岗受理;(2)领导审批;(3)申报征收岗办理。
四、申报材料
1.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代开发票人(单位的为经办人,下同)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2)《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2.每日(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或传真件);(3)《代开普通统一发票申请表》。3.外省单位纳税人来我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后,可按1.2规定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4.外省个人来我区临时从事应税劳务取得收入,需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按上列1、2规定办理。
5.属免税项目的,须提供免税证明和有关材料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1.材料齐全的,即办;2.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后,即办;属于文件明文规定减免税项目,应纳税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批后,即可办理;应纳税额在100元以,由县一级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
六、收费标准
统一发票0.5元/分
运输发票、销售不动产1.1元/份
建筑业发票1元/份
七、收费或(实施)依据
桂价费[200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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