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服务对象来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二、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办理。 
四、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服务对象明白;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的告知此业务应找哪个窗口、哪位同志具体办理。
五、对不予受理许可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理由。
六、可以书面一次性告知的窗口单位要实行书面告知
七、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