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作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扶绥县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扶绥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审批包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
第三条 “一站式”服务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办行政审批事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不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只需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和领取批件,行政机关从受理到颁发审批决定和有关证照等都必须通过中心服务窗口“一个窗口进”和“一个窗口出”来完成的制度。
第四条 具有实施行政审批职能的县级各部门,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县级具有实施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都必须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外,一律进入中心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对已进驻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窗口单位必须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在原审批(办公)地点向社会进行公告,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需到中心服务窗口申请,在单位已停止受理。
第七条 已经纳入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得在本单位和其他地方另行受理。
第八条 各窗口单位必须在中心的服务窗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办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并按县人民政府“三个压缩过半”的要求进行压缩审批期限、精简审批材料和减少审批环节。
第九条 各服务窗口对收到申请和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要求填写好《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事项收件回执》和《扶绥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并报送中心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服务窗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一条 各窗口单位要给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要明确窗口首问责任人,凡是内容简单的审批事项,应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按《扶绥县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施行;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扶绥县行政审批服务代办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十二条 各服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应即时将受理情况录入中心局域网管理系统,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熟悉电脑操作、具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干部到中心服务窗口工作,并具体明确窗口人员对每一项审批事项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各窗口单位受理和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颁发有关证照均要全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单位行政印章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窗口单位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应统一授权由本部门驻中心的服务窗口负责保管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心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扶绥县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建议县政府和县监察局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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