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责任,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并联审批环节,提高并联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事项的范围
    我县范围内的重大审批项目,主要是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外资重大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拉动作用的外来投资项目。
二、并联审批件的申报和核准
    审批服务对象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提供申请报告并填写申报表。中心对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件给予核准,核准后的审批件即可进入并联审批办证程序。
三、并联审批主办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牵头责任部门职责:牵头责任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制作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负责并联审批件的受理、咨询、转告、催办、协调、汇总、报告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联席会议等工作,负责并联审批件的最终审批和综合验收。
    (二)相关部门职责: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件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和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议等工作,按联审会议议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职责:中心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审批阶段和部门较多的并联审批事项,牵头部门难以单独协调的,与中心联合协调;中心难以协调的,提请县政府协调、决定。
    (四)县监察部门职责:县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过程和审批效率等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等问题。
四、并联审批事项牵头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
    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审批事项:
    牵头责任部门:县工商局
    参加联审部门: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文体局和审批件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
    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牵头责任部门:县经贸局
    参加联审部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和审批件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
三、工程建设项目
    (一)项目选址立项许可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县建设局
    参加联审部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地震局、消防大队和审批件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
    (二)建设用地许可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县国土局
    参加联审部门:县经贸局、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县地震局和审批件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县建设局
    参加联审部门:县发改局、县人防办、县环保局、县消防支队、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和审批件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
    (四)建设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责任部门:县建设局
    参加联审部门:县建设局有关股室以及审批件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
    (五)竣工验收
    牵头责任部门:县建设局
    参加联审部门: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和审批件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
    其它重大审批事项的联审,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首问窗口部门或由中心指定为牵头责任部门,相关联审部门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具体审批件确定。
五、并联审批事项的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工作、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审批,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单,同时负责提供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图,由申请人持并联审批工作流程图向相关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并根据审批件实际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向相关审批部门开具并联审批抄告单(内含回执单,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应对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件需报崇左市及崇左市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件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调整,并将情况当即告知牵头部门。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的重大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参加。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和申报材料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并联审批抄告回执单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提出详细的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视作同意。牵头责任部门在综合相关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分阶段审批的,负责将审批件移交给下一阶段审批牵头责任部门。
    对审批件符合扶绥县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的,牵头部门和中心立即将审批件列入扶绥县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办理程序,确保审批件“无障碍进入,无障碍实施”。
六、并联审批操作办法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并联审批操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内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1.县工商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工商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表格,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告知申请人到相关并联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当天向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开具并联审批抄告单。
        2.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接到抄告单后,主动联系申请人,指导填报表格材料,及时进行审核,签署抄告单,回复申请人及工商窗口。
        3.工商窗口收到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回执单后,对表示“同意”的,在申请人报件齐全、有效的前提下颁发营业执照。对表示“原则同意,但要求申报企业在开业前达到相关法定条件、标准,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复审”的或“同意上报待批”的,以及“超时默认”的,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在申请人书面承诺限期(半年)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发放半年期筹建营业执照。相关审批部门须在6个月内对筹建企业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条件、标准或经上级批准的,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窗口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复审不符合条件、标准和未获得上级批准的,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书面告知筹建企业、工商窗口,工商部门收回筹建营业执照。对表示“不同意”的,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企业、工商窗口,并列明理由。如企业按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的,工商窗口再次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4.属于崇左市或崇左市以上审批的并联审批项目,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抄告工商部门。同意上报的项目,应积极争取上级审批机关尽早审批。当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下发后,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应于当日发给申请人,抄告工商窗口(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后,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6、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县经贸局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经贸窗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报件后,当天向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开具并联审批抄告单和报送申报材料。县经贸局收到县发改局项目核准、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核准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收到县质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后,2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县发改局接到县经贸局并联审批抄告单及项目申报有关材料,及时完成项目审查,签署抄告单,回复经贸局和申请人。对核准的项目向申请人出具核准文件,抄告县经贸局;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列明理由。
        3.县质监局接到县经贸局并联审批抄告单和县经贸局出具的合同、章程批复,按时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签署抄告单,回复经贸局。
        5.其它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后,企业注册登记由自治区工商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一律按即办件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分项目选址立项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牵头工作分别由县建设局、县国土局负责,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积极配合。项目业主依法向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先后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申请。
    1.项目选址许可阶段。
       (1)县建设局受理项目业主项目选址立项申请后,当日向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和相关审批中心窗口(部门)发放并联审批抄告单,转交有关材料。
       (2)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和有关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土地、环保、消防预审,预审结果书面送达项目业主,抄告单和预审结果书面反馈县建设局。
        相关审核部门的预审工作按照上述步骤进行。
       (3)县建设局收到并联审核部门意见书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选址初审,向县发改局发放并联审批抄告单并转交有关材料,向国土局中心窗口出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
       (4)县发改局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和有关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立项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批文送达项目业主,签署抄告单反馈建设局,抄送县国土局、环保局。
       (5)建设局收到县国土局和县环保局等并联审核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制作核发工作。
    2.建设用地许可阶段。
       (1)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项目除外)县国土局根据县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县建设局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函和项目业主申报材料,当日签署抄告单,送县建设局、环保局等相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供地,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县环保局收到县国土局抄告单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查批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审查批复,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批复需延长审批的需经县审管办审核同意。审查批复后当天签署抄告单,抄送县建设局、县国土局。
       (3)建设局收到县国土局抄告单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并根据需要当日向相关审批部门发放并联审批抄告单。
       (4)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抄告单反馈县建设局。
       (5)建设窗口收到各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业主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规划许可阶段。
       (1)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相关审批部门发放并联审批抄告单。
       (2)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抄告单反馈县建设局。
       (3)建设窗口收到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县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并联审批抄告单,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相关审批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审批办结,签署抄告单反馈县建设局,抄告项目业主。
       (6)建设窗口根据相关审批单位抄告单,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1)县建设局受理项目业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一次性告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开具抄告单,连同涉及审批的有关材料分送建设局系统有关股室和二级机构。
       (2)建设局有关股室和二级机构接到抄告单后,按以下时限完成审核审查备案工作,签署抄告单回复县建设局中心窗口。施工图审查备案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在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送达后);工程招投标审查备案的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工程质量监督、建材专项管理、工程类别确认、建筑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管理的办理时限均为2个工作日。
       (3)县建设局根据有关股室和二级机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意见书》,在承诺时限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核准的,列明理由,书面通知项目业主。项目办理结果于次日抄告中心。
   5.项目竣工后,由县建设局依法组织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凭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到房管所中心窗口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其它并联审批事项按并联审批事项工作流程要求,参照并联审批操作办法步骤实施。
七、并联审批事项合踏勘组织要求
    并联审批件如需进行现场踏勘,应安排在联审会之前进行,由主办部门(即牵头责任部门)组织现场踏勘。
    (一)联合踏勘时间由主办部门与建设单位协调后确定,由主办部门提前3天书面通知参加踏勘的部门,并报告中心。参加踏勘人员一般由各部门派行政审批主办人员参加。
    (二)联合踏勘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由主办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联合踏勘的相关部门。
  (三)参加联合踏勘人员要按指定时间直接到现场,不得缺席。无故不参加的,视为同意,不得另行组织踏勘。
  (四)参加踏勘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踏勘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意见。实行联合踏勘后的审批件,部门一般不再派员到现场踏勘,个别项目需再次现场复核的,要报经主办部门同意。
  (五)除以上联合踏勘外,需由审批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单项现场踏勘的,由审批职能部门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
  (六)踏勘主办部门必须做好每次踏勘会的执行记录登记工作。参加踏勘的各部门人员要当场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并签署意见,在踏勘会议结束时交主办部门。
八、并联审批联审会的组织要求
    (一)并联审批联审会的主办部门是牵头责任部门,主办部门提前3天报告中心,由中心安排会议室。如需中心出面与有关部门协调,中心领导应主动参与,做好协调工作。
    (二)会议地点: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会议室。
    (三)联审会议由主办部门领导主持。
    (四)联审会参加对象:中心代表、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审批件涉及到的单位负责人。主办部门派一名记录员参加,记录与会代表提出的联审意见和会议决定。记录员要提前20分钟到会做好会议签到等会前准备工作。
    (五)联审会议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由主办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联审会的相关部门。
    (六)联审会议:
    (1)先由主持人发表简短的讲话,说明联审会的内容、目的和要求。
    (2)各部门必须对联审件发表意见,陈述本部门的看法。
    (3)联审会议上各部门应当场对联审件表明态度(同意与否),代表本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
    (4)与会代表不得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意见。
    (5)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主办单位签发。已经联审会审查通过的审批件,由办事窗口按联审会议纪要对经修改的设计图、文件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限内盖章核发有关文件或批准证书。
    (6)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小项目、简单项目的联审,实行“抄告单”制度,联审件的主受理部门将联审资料和“抄告单”送达后,各相关部门窗口应在时限内完成审批,并报主办部门综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在“抄告单”上签署的意见,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九、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转,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审批人、审核人,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二)中心办结制。并联审批件的审批必须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内办理。各类协调会议、审查会议等都要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举行。
    (三)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件,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并印制办事须知。
    (四)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五)协调运行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种审批件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是否需召开联合踏勘、联合审批会,由主办部门在发并联审批抄告单时,同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当即告知主办部门,如需要召开联合踏勘、联合审批会,主办部门据此提前3天通知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审批会或联合踏勘。
    (六)责任追究制。中心对并联审批件进行督办、管理,对并联审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办。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负责人,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县监察局对并联审批件的办理程序进行监督,对并联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不正之风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