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方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促进廉洁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办范围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代办项目。
二、代办机构与职责
   成立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主任、县招商促进局局长、县监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一把手领导以及县发改委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全县行政审批代办服务的领导。
   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代办服务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县直各相关部门驻中心窗口确定1名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作为代办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联系、协调、督办;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由相关部门负责联系、督办、协调;属于县重大招商项目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由县重大招商项目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项目跟踪服务组负责联系、督办、协调;凡属各单位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各单位负责联系、督办、协调;
   其他项目的代办,由领导小组视情况指定代办单位或代办人。
三、代办内容
   (一)法律政策咨询 
   贯彻县委、县政府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的政策,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本县县情、招商引资政策、相关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并会同申请人深入研究投资项目可适用的政策。 
   (二)行政审批事项代办 
   以无偿代理的形式,为服务对象代办企业登记注册和项目建设、投资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审批及其他手续,实现“由群众和企业自办为干部代办、由企业和群众跑为干部跑”的转变。
   (三)投诉事项受理 
   受理服务对象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优化投资软环境政策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代办程序 
   代办服务按照“接待咨询、委托代办、实施代办、办结送达”的程序运行。 
   (一)接待咨询 
   对有意在本县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服务对象,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待后,可由招商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就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委托代办 
   由服务对象和代办单位签署委托代办协议书。 
   (三)实施代办 
   代办单位对代办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协调解决代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办理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等依法依规的收费,要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 
   (四)办结送达 
   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单位应逐件核实所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材料,并在承诺时限内直接送达服务对象签收。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能如期办结手续、核发证照的,代办单位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进行代办服务满意度调查,由服务对象自愿对代办服务满意度打分,对全程代办服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对代办服务工作监督和改进的重要参考。
五、相关制度建设 
   (一)全程服务制度 
   接受代办委托后,代办责任单位和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代办工作,指派专人对许可、服务事项进行全程办理,并跟踪督促。需要上报自治区、市办理手续的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无偿服务制度 
   除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和中介服务费外,服务对象均可免费享受其他各类咨询和代办服务。 
   (三)说明理由制度 
   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优质、快捷办结外来投资服务窗口交办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和其他事项。决定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未能及时办结的代办服务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由外来投资服务窗口转送服务对象。 
   (四)限时办结制度 
   对材料齐全的许可申请,代办单位接受代办委托后,抄告各相关部门或其窗口,由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属于上级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职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或规定时限内尽快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外来投资服务窗口。 
   (五)并联审批制度 
   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服务对象申请,按照《扶绥县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及时启动并联审批进行办理。
   (六)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对全程代理服务实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及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代理服务按质、按时办结。县政务服务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企业和群众对全程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措施。采取开门评议的办法,对全程代办服务所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代办 
   全程代办服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服务对象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对象,代办人员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加大协调力度 
   县建设局、国土、经贸、工商、国税、地税、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强化窗口力量,积极配合、支持全程代办服务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工作联系,定期进行工作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在代办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一般问题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可直接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县政府进行协调解决。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协调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三)提高代办效率  
   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服从中心统一调度,为代办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件时间,提高代办效率,实行优质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 
   代办服务中的每个代办环节都应作出相应的文字记录以便检查和追溯。县政府将定期组织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七、奖励与责任 
   对代办服务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代办服务人员和办事效率高、积极支持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对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进度或进驻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不配合代办服务工作、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展的职能部门,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作人员,将通报其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县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 
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